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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曦与胡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曦,胡士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沈曦,个体。委托代理人:吴定军,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顺河街37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6909291038。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士龙,个体。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曦诉被告胡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1764.50元,由原告沈曦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