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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圣亚机械阀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圣亚机械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波村。法定代表人:王朝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少群,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圣亚机械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法定代表人:沈益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圣亚机械阀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圣亚机械阀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杭州宏登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