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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郑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曹某某,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辉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