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郑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曹某某,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辉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