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与青岛维瀚商贸有限公司、陆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青岛维瀚商贸有限公司,陆强,陈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原名称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南京路支行、青岛市李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南京路分社),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42号。负责人李荣鹏,行长。被执行人青岛维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54号412户。法定代表人陆强,经理。被执行人陆强。被执行人陈文涛。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原名称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南京路支行、青岛市李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南京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青岛维瀚商贸有限公司、陆强、陈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