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洼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德全诉史明全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全,史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全,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桥南街。被执行人史明全,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全与被执行人史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