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江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代理人:张彦玲。委托代理人:张俊亚,被告:李某甲,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孙某,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相 燕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