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冯树强与冯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强,冯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冯树强,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冯启杰,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强诉被告冯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树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沃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