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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岳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定飞代理审判员  何小梅人民陪审员  梅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