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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爱琴、第三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爱琴,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委托代理人:黄悦。被告:郭爱琴。第三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天津南路65号美居物流园O座三楼。法定代表人:董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爱琴、第三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