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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大连百和宾馆有限公司与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百和宾馆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和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凯。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和宾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1)中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中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