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非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林伟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林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非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被执行人林伟明,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林伟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执审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退还非法占用的3630.98平方米土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未自动履行。现因拆除房屋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问题未解决,本案暂不能实施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非执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