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执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华勇与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罗军、王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华勇,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罗军,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董华勇,男,生于1978年8月8日,汉族,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被执行人罗军,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江油市人。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董华勇与被执行人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罗军、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江民保字第16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华勇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交执行解除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罗军、王波领取的工程款或质保金20万元解除冻结。二、对担保人何琼所有的轿车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