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向文五金电器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向文五金电器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彬,总经理。被告:珠海市香洲向文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张湘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珠海市香洲向文五金电器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珠海市香洲向文五金电器批发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沃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茵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