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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庆力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力,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刘庆力。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力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庆力负担。审判员  赵臣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