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宗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