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桂宏与黄雄、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雄,郑桂宏,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宏。原审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萧耿。上诉人黄雄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雄上诉称原审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均为杭州市萧山区,因此此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主要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承揽方履约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因此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本案中承揽方所在地为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