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官明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官明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553号罪犯吕官明,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台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官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1090415元。被告人吕官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08月08日以(2007)浙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晓康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郭江平作为提请人出庭,罪犯吕官明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吕官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罪犯吕官明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吕官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官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官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官明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06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