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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父亲李某乙和母亲华某某对担任被告法定代理人有异议需启动特别程序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根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