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宗奇与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奇,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郭宗奇。被执行人: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宗奇与被执行人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5223.17元,执行费14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将案款106701.12元交纳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4)1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