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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98号梁国伟、黄嘉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伟,黄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伟,男,43岁。辩护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伟,男,23岁。辩护人郑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及辩护人谢凯、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5月份,被告人梁某伟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村委会承包了鱼塘,2013年10月在马鞍山塘悦岗自建鱼塘屋并装修成卡拉OK房,自2014年2月份开始,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柱、曾某林、黄某心等人在鱼塘屋吸食毒品,并收取每晚人民币2000至3800元不等的场地费。期间,被告人梁某伟雇请被告人黄某伟负责在场内播放音乐,并调配“开心水”,阿华(另案处理)负责打杂和看风。二、贩卖毒品罪。自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自建鱼塘屋内向吸毒人员黄某心、黄某标、周某谊等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开心水”和“奶茶”,并帮吸毒人员调配“开心水”。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缴获氯胺酮3小包和氯胺酮1小瓶,共重27.2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伟对起诉书指控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意见,但辩称,他没有贩卖过毒品,也没有收取过吸毒人员的毒资。辩护人谢凯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意见,但对指控被告人梁某伟犯贩卖毒品罪有意见,被告人梁某伟只提供过一次毒品,且没有收取过毒资。被告人黄某伟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郑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伟主观上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方面,涉案场所均由梁某伟使用、租赁、支配,而且,现有证据只能证实2014年4月17日的10克毒品是由梁某伟提供的,其他证人所提被告人黄某伟有提供毒品和调配“开心水”的行为,但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明“开心水”就是冰毒的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伟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希望法庭宣告被告人黄某伟无罪。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3年5月份,被告人梁某伟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村委会承包了鱼塘,2013年10月在马鞍山塘悦岗自建鱼塘屋并装修成卡拉OK房,自2014年2月份开始,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柱、曾某林、黄某心等人在鱼塘屋吸食毒品,并收取每晚人民币2000元至3800元不等的场地费。期间,被告人梁某伟雇请被告人黄某伟在场内播放音乐、调配“开心水”,阿华(另案处理)负责打杂和看风。二、贩卖毒品事实。自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伟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自建鱼塘屋内向吸毒人员黄某心、黄某标、周某谊等人贩卖氯胺酮和“开心水”,并为吸毒人员调配“开心水”。期间,被告人黄某伟有帮忙向吸毒人员提供上述物品,并帮忙调配“开心水”。2014年4月19日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缴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物、晶体状物和液体,共重27.21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某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梁某伟于2013年5月在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村委会承包鱼塘,承包期为五年,每年租金25000元,梁某伟养了家鱼,并将鱼塘提供给别人养鸭,但没有收租金。在2013年10月时,梁某伟和花都的阿铭本打算一起养蛇,于是建了一间一层高的鱼塘屋,但建好后阿铭说不养蛇,并提议建一间卡拉OK室,用于提供给别人吸毒,从中赚钱,梁某伟同意了,于是找人装修鱼塘屋,并装好音响之类,直至2014年农历一月初九才搞好。但那时阿铭说不参与了,梁某伟眼见已投资这么多钱,于是就自己一个人来做,到2014年农历一月十一正式开张,并找到DJ“阿伟”过来帮忙。从那时开始,梁某伟就开始提供鱼塘屋给他人吸食毒品,从中赚钱。鱼塘屋有两个工作人员,分别是DJ“阿伟”与负责招呼客人、清洁卫生和“看风”的“华哥”。“阿伟”就是播放音乐、调控音乐的高低,搞好现场气氛,有时帮梁某伟招呼客人和拿毒品给客人;“华哥”负责招呼客人,打扫卫生,有时候在外面“看风”,被抓当晚,“华哥”中途请假离开了,没有在现场。“阿伟”和“华哥”是按每晚工作来领工资的,加班按小时来加工资的。客人有时很晚才过来,但一般是到次日6点结束,收费按照规定的开房费来收,每场的开房费收取2000元到3800元不等,熟客会便宜一点。客人订房都是打电话给梁某伟订房,订房后梁某伟需要安排好房间,准备好水果和饮料,安排“阿伟”和“华哥”上班,梁某伟一般都是这样准备工作的。梁某伟他们没有主动为客人提供毒品,客人如果提出需要毒品K粉或者“开心水”,他才帮忙联系。一般是客人自己带毒品“K粉”过来吸食,何时将毒品摆上桌供客人吸食是由客人决定的。客人一般直接将房费给梁某伟,有时梁某伟不在,就由“华哥”帮忙代收,并支付工资给“阿伟”,工资是日结的。“阿伟”在鱼塘屋工作期间吸食毒品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他吸食的毒品一般都是客人请他吸食的。梁某伟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共获利约4万元。(2)梁某伟提供的毒品都是“K粉”,是他从清远仔“阿猫”那里购买的。每次梁某伟会向“阿猫”购买1000元或1500元的K粉,重量约33克和52克,买回来后梁某伟将K粉分装好,然后以每小袋600元或500元的价钱卖给客人。梁某伟不是每次都在鱼塘屋,他不在时而客人需要“K粉”就由“阿伟”或“华哥”把“K粉”提供给吸毒人员。被抓当晚的客人的毒品是梁某伟提供的,但“K粉”是前晚吸食剩下来的,因为他们前晚已经来吸食了。梁某伟给他们两小袋“K粉”,共收取1500元。这两袋毒品是4月10日左右跟“阿猫”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的,4月17日22时许,他们说要吸食毒品,“华哥”从杂物房拿出这两小袋K粉,放在台面上,那些客人就拿去吸食了,直到次日晚上还剩下部分。梁某伟于4月17日晚提供的毒品的钱还没有收到,包括开房费用。那些吸毒的客人除了吸食“K粉”外,还吸食“开心水”和“奶茶”,梁某伟只是叫人送过一次“开心水”给他们。2014年3月初,毕某成、周某谊、黄某柱、曾某林等人过来鱼塘屋吸毒,到天亮时他们要求加钟,并要求拿“开心水”,梁某伟就找了一个叫“阿坚”的人送了五支“开心水”给他们,他们把钱给了送货的人,梁某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他们吸食之后觉得不行,另外叫别人送了“开心水”过来。2014年4月14日左右,梁某伟向“阿坚”购买了二支“开心水”,一支350元,另一支400元,梁某伟共给了“阿坚”750元。4月17日,梁某伟提供给客人的开心水就是这两支。4月18日晚,黄某柱等人叫人送“奶茶”过来,之后梁某伟看到曾某林等人喝,反正黄某柱他们每次过来除吸食K粉外,都有人吸食“开心水”或“奶茶”。被告人梁某伟辨认出“阿伟”就是被告人黄某伟,并对毕某成、周某谊、黄某柱、曾某林分别进行了辨认。2.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黄某伟自2014年2月份开始就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梁某伟自建的楼房内负责播放音乐,按每晚工作来收取工资的。老板梁某伟接到有人订房的电话后,就会开一辆的士头货车过来搭载黄某伟和“华哥”回梁某伟的鱼塘屋。当客人来吸食毒品时,黄某伟负责播歌,“华哥”负责搞卫生和“把风”。每一场3800元,时间从晚上9点至次日六时,加钟的话另外收钱。每场梁某伟收取3800元就提供一打啤酒、两打矿泉水、半打红牛、半打可乐、半打王老吉和两碟水果。客人多要,就需要另外加钱,这些事由“华哥”负责。每场的费用是梁某伟收取的,客人可以在吸毒前或之后给的。梁某伟还专门开了一张电话卡给黄某伟。黄某伟每次在场打碟,老板梁某伟都会将一些“K粉”摆放在客人的台面上,供客人吸食,黄某伟也会过去吸食“K粉”,老板没有收他的钱,那些“K粉”是老板梁某伟带来的。(2)客人吸食的毒品都是“K粉”,这些“K粉”有时候是客人自己拿来吸食的,但大部分都是老板梁某伟提供的,梁某伟卖出的价钱是500元一小包。那一小包毒品“K粉”都是用透明的密封袋包着的,密封袋很小,黄某伟不清楚里面的“K粉”重量。有时候,梁某伟卖1100元的毒品给客人,毒品的份量较大。黄某伟不知道梁某伟的“K粉”是怎么来的。有时“华哥”也会给客人提供毒品“K粉”,在客人走后,“华哥”还跟客人结账收钱,有时还会发工资给黄某伟。(3)黄某伟刚开始不知道梁某伟利用该场所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在这里吸毒。有时梁某伟或“华哥”没有空时,他们叫黄某伟帮忙拿饮料给客人,梁某伟也试过叫黄某伟从杂物房处拿物品给客人,但那些物品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黄某伟不知道里面装着什么东西。在梁某伟鱼塘屋喝的“开心水”或“奶茶”大部分是梁某伟提供的,通常梁某伟接到有人订房吸毒的电话后,就准备好啤酒等饮料,还准备好“开心水”,他们基本上没有“奶茶”。“开心水”一般是由黄某伟和梁某伟两人调配的,通常给客人提供一支“开心水”,客人通常一个晚上要三支。黄某伟是从2014年3月开始在鱼塘屋边上班边和客人一起喝“开心水”(或“奶茶”)和吸食“K粉”,未间断过。被抓获的吸毒人员周某谊、毕某成、黄某柱、曾某林是在今年2月中下旬过来的,他们还带朋友一起过来,通常一晚有十多人,但周某谊、毕某成、黄某柱、曾某林是固定到场的。被抓获当天,老板梁某伟没有货了,上述人员只有从外面买“奶茶”回来。黄某伟被抓获当晚的尿检结果呈冰毒、“K粉”阳性。(4)2014年4月16日,梁某伟叫黄某伟上班,当晚,黄某伟看见梁某伟提供一袋价值500元的毒品“K粉”和二瓶“开心水”给客人,“K粉”是由“华哥”放在客人台面上的,由客人自己倒出来吸食,“开心水”也是“华哥”用饮料勾兑好的,用玻璃瓶装好放在客人台面上。当日客人来了后,先给了3800元给“华哥”,“K粉”和“开心水”的钱就没有看到给,黄某伟听梁某伟和“华哥”谈话,知道“开心水”是500元一瓶。4月17日6时许,梁某伟在鱼塘屋外支付了工钱给黄某伟。梁某伟还欠黄某伟4月17日晚、4月18日白天、4月18日晚的工钱。4月17日晚至被抓获时止,黄某伟只看到梁某伟提供了“K粉”二小袋。当晚客人吸食的“奶茶”是客人自己带的。黄某伟不清楚“奶茶”的成分,被抓获后才知道“奶茶”含有冰毒成分。被告人黄某伟对毕某成、周某谊、黄某柱、曾某林、梁某伟分别进行了辨认。3.证人杨某兰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4月18日19时许,杨某兰和卢某文跟随“肥佬”一起去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自建住宅内,当时其中一个房间已经有约10人,房内摆放有两盘用透明玻璃盘装着的“K粉”,于是杨某兰等人就在房间内唱歌、喝酒并吸食毒品。直到4月19日凌晨0时许,被警察传唤至派出所。杨某兰尿检结果呈“K粉”和冰毒阳性。不清楚毒品是谁提供的。杨某兰当晚吸食了“K粉”和“开心水”。杨某兰是在被抓前半个月开始吸食“K粉”的,每晚都是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边的鱼塘屋吸食,约十六、七次。到了最后几晚杨某兰才开始喝“开心水”,共喝了三次。4.证人卢某文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4月18日20时许,卢某文和杨某兰一起去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一间房子,当时房间内开着强劲的音乐,房内有五六名男子,卢某文说有些口渴,一名男子叫她喝台面上的像奶茶的液体,卢某文喝了少许,接着用鼻子将台面上的一行“K粉”吸入体内。直到次日0时许,民警将卢某文传唤至派出所。她不清楚毒品是谁提供的。卢某文的尿检结果呈“K粉”和冰毒阳性。5.证人毕某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毕某成于2014年4月17日晚上和4月18日晚上在梁某伟自建的房屋内吸食毒品,他自2014年2月开始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上述地点六小时左右收费3000元。这次不知道是谁向梁某伟订房。毕某成尿检结果呈氯胺酮和冰毒阳性。2014年2月,毕某成开始在梁某伟的鱼塘屋吸食毒品,直到被抓获,共在该鱼塘屋吸食毒品约十次,均是和黄某柱、黄某标、黄某成、曾某林一起去,有时还和其他人一起,其中和女朋友周某谊一起去了六、七次。毕某成大约隔一个星期或半个月都会去一次,每个月去二、三次。每次去到都会先喝“开心水”和“奶茶”,然后再吸食“K粉”。“K粉”和“开心水”都是老板梁某伟提供的,梁某伟不在时,黄某伟负责拿“K粉”和配“开心水”给他们。“开心水”和“奶茶”不是免费提供的,一支“开心水”或一包“奶茶”的价格在四五百元左右,每支或每包够五至六人喝。他们吸毒的费用每次都是凑钱消费,每人出资三至五百元,或者把钱给其中一人,由这个人交给老板梁某伟,也可以每人直接把钱交给梁某伟。他们每次去都已经准备好相应物品,有“开心水”和“奶茶”喝。证人毕某成对被告人黄某伟进行了辨认。6.证人黄某心的证言。主要内容:黄某心于2014年3月6日开始送黄某柱到梁某伟的自建房屋内吸食毒品,接送次数有七八次。黄某伟除了播放音乐,还向他们提供服务,包括配送酒水、饮料、“K粉”、“奶茶”,他看到过梁某伟和黄某伟冲过“奶茶”。黄某柱吸食的“K粉”是梁某伟提供的。4月17日17时许,黄某心看到房间里面有酒水和“K粉”、“奶茶”,应该是梁某伟提供的。他们从4月17日一直到4月18日都在鱼塘屋那里。4月18日21时许,当时周某谊和毕某成在玩并吸食“K粉”,黄某心喝了一些“奶茶”和吸食了二行“K粉”,然后在沙发休息,直至被抓获。7.证人曾某林的证言。主要内容:(1)曾某林自2014年3月开始到梁某伟的自建房屋吸食毒品。2014年4月18日晚上去到梁某伟的自建房屋,房内已经摆好酒水和“K粉”,曾某林没有看见其他人有喝“奶茶”,但老板说他们都已经喝了。“K粉”、“奶茶”都是该场所老板梁某伟提供的。(2)曾某林和黄某柱共三次吸食过“K粉”和“奶茶”,第一次是4月4日与黄某柱、黄某标、毕某成等人一起吸食“K粉”和“奶茶”,第二次和第三次就是在4月17日和4月18日这两天,17日那天,曾某林吸食完这两种毒品后,到凌晨1时许就回花都了,当时黄某柱等人一直留在那里,到了4月18日曾某林又回到马鞍山那里与黄某柱、黄某标等人一起吸食这两种毒品。8.证人周某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周某谊自2014年3月开始在梁某伟的自建鱼塘屋内吸食毒品,一共吸食过四次。她和毕某成每次去到鱼塘屋都看到“K房”里已摆好可乐、啤酒、用碟子装好的“K粉”、调配好的“开心水”等物品。随后,他们开始吸毒。黄某伟在那里负责播放音乐,还负责他们的饮料配送,“K粉”不够,“开心水”或“奶茶”不够,黄某伟也会配送给他们。同年4月17日18时许,男朋友毕某成搭载周某谊去到三水区云东海马鞍山塘悦岗一农场,他们在那里住了一晚,4月18日晚上他们在农场吃饭,晚饭后有些人在房间里唱歌、喝酒,大概22时许,周某谊再次进入房间,看见台面上放有“K粉”和“奶茶”,周某谊喝了一点“奶茶”,吸了三行“K粉”,之后警察来到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他们吸毒的钱都是大家一起凑钱的,周某谊看见过男朋友毕某成在2014年4月初付过一次钱给梁某伟。周某谊的尿检结果呈氯胺酮和冰毒阳性。证人周某谊对被告人黄某伟进行了辨认。9.证人黄某标的证言。主要内容:黄某标在梁某伟提供的场所吸食过毒品四次,每次都是吸食“K粉”和“奶茶”,他自己出过二次钱,每次500元。梁某伟向他们提供“K粉”、“奶茶”和啤酒等物品。10.证人黄某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黄某柱在梁某伟提供的场所吸食过五次毒品“K粉”,吸食的“K粉”是梁某伟提供的。他曾和黄某心、黄某标、黄某成、毕某成、周某谊、曾某林等人一起吸食“K粉”和“奶茶”。通常是梁某伟向他们提供“K粉”,梁某伟不在时,就由黄某伟拿“K粉”给他们。2014年4月18日13时左右,他和黄某心相约到梁某伟的场子吸毒,于是他出钱向一个叫“阿基”的男子购买了“奶茶”。他到达梁某伟的场子时,梁某伟提供了一包约10克的“K粉”给他们,他就用开水冲开他买的“奶茶”,于是他和黄某心、毕某成、周某谊、曾某林等人一起吸食“K粉”和喝“奶茶”,直到被警察抓获。黄某柱的尿检结果呈“K粉”和冰毒阳性。证人黄某柱辨认出被告人黄某伟就是DJ“小伟”。11.证人黄某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黄某成自2014年3月份开始在梁某伟提供的鱼塘屋吸食毒品,一共是三次,其中被抓那次是逗留了两晚的。他和黄某柱、曾某林、毕某成、黄某标等人一起吸毒。他们吸食的“K粉”和“开心水”是由梁某伟提供的,梁某伟不在时就由黄某伟或“华哥”拿给他们,而且黄某伟还帮忙调配开心水。第一、二次他们购买的“K粉”都在五六千元左右,最后一次是4月17日和4月18日两晚,他看到4月17日那晚的“K粉”是梁某伟提供的,4月18日那晚的“K粉”是“华哥”提供的,他们买“K粉”的钱已交给了梁某伟,随后梁某伟把钱给了女朋友。经现场检测,他的尿液呈冰毒和“K粉”阳性。证人黄某成对被告人黄某伟进行了辨认。12.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涉案现场的方位及内部物品摆设、物品遗留等情况。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位于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马鞍山塘悦岗梁某伟自建的房屋进行搜查并从该房屋中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情况。14.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从“K房”手提电脑下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1.82克;从“K房”手提电脑下缴获的灰色粉状物1包,净重1.41克;从“K房”柜台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3.98克;从“K房”茶水间缴获附有晶体残留物的透明塑料袋1个;从“K房”柜台上缴获黄色液体,净重20克;上述检材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处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16.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伟与吸毒人员的通话情况。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黄某标、黄某心、卢某文、曾某林、黄某成、毕某成、黄某柱、杨某兰、周某谊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的到案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关于被告人梁某伟所提他没有贩卖过毒品和没有收取过吸毒人员毒资的辩解及辩护人谢凯所提被告人梁某伟只提供过一次毒品且没有收取过毒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伟多次有偿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氯胺酮的事实,被告人梁某伟稳定供述在案,且有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证人黄某柱、毕某成、周某谊、曾某林、黄某成、黄某心、黄某标的证言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并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伟、黄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黄某伟及其辩护人郑海提出的被告人黄某伟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黄某伟在明知被告人梁某伟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和提供毒品的情况下,仍然为被告人梁某伟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黄某伟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上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黄某伟在贩卖毒品罪中达到情节严重的指控,经审查,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被告人黄某伟在帮助被告人梁某伟容留他人吸毒的过程中向吸毒人员提供过毒品,但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黄某伟曾多次实施过上述行为,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黄某伟在贩卖毒品罪中达到情节严重,上述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伟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梁某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对被告人梁某伟从轻处罚。移送的标签“纯净葡萄糖”的胶罐三个,经查,与指控事实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型号为W2211的黑色沃手机二部,白色苹果手机、黑色NOKIA20601手机各一部,黑色碟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电子称一台、小刀一把、透明玻璃壶三个、透明玻璃碟五个、卡片七张、透明玻璃小碗八个、吸管十三支、玻璃杯二十四个、透明袋八十九个,予以没收销毁;从被告人梁某伟处扣押的人民币400元、黑色HaseeA350-T45型手提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冲抵被告人梁某伟的罚金;从被告人黄某伟处扣押的人民币1600元、白色苹果牌手提电脑一台、土豪金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冲抵被告人黄某伟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