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建雄与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雄,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陈建雄,1961年3月16日。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走马岭。法定代表人吴泽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名著,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建雄诉被告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雄对被告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元,由原告陈建雄负担。审判员 曹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