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谭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胡 曦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