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王一×。被告张××。原告王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尚算平稳安定,自2013年夏天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被告对原告从态度冷淡发展到漠不关心。2014年5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婚外情的确切事实并当场报警,双方于当日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6月24日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婚外情的确切事实。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没有任何机会挽回,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具电器合计约2万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4万元及利息;4、判令原告与被告个人生活物品及衣物归各自所有;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可以在一起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原告所述的被告有婚外情的情况不属实,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不予认可。现婚生女正在读大学,为了孩子和家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相识并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二×。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因生活琐事与被告产生矛盾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积极化解矛盾,而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