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邢纭邦与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纠纷案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纭邦,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邢纭邦,男,汉族。被执行人: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劳人仲案字(2014)第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苍溪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应收工程款50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