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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华国、邓亮、邓开金与被告李代强、刘树军、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邓华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亮,男,汉族,生于2002年11月10日。法定代理人:邓华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开金,女,汉族,生于1936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代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6日。被告:刘树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日。委托代理人:腾毅龙,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负责人: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继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女,生于1982年10月11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华国、邓亮、邓开金与被告李代强、刘树军、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华国、邓亮、邓开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华国、邓亮、邓开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国、邓亮、邓开金撤回对被告李代强、刘树军、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蹇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