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康娟娟与刘随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娟娟,刘随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康娟娟,女,1986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随军,男,1982年7月6日生。原告康娟娟诉被告刘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且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