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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松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杨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5-2号原告:杨松,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杨松、杨会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及被告杨磊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原告杨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已经本院裁定准许。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磊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的查封。原告杨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磊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新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