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