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