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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5096-1地址: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东一村荣电路。法定代表人:蒲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24586-7地址:犍为县双溪乡兰花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高潮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容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元,原告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