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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法定代理人徐文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程墩村。法定代表人许德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支付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113541.68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对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8869元,由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所欠债务巨多,厂房土地被法院及公安局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62410.6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