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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怀,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11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泉,眉县首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