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东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坡,韦亚斌,张永海,常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坡,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韦亚斌,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永海,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迎仙镇杨园行政村张寨14号。被执行人常诚,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王东坡与被执行人韦亚斌、张永海、常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韦亚斌、张永海、常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亚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东坡借款本息人民币64500元,张永海、常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韦亚斌、张永海、常诚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868元,合计66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亚斌、张永海、常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韦亚斌、张永海、常诚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人民币668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