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侯民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火仙与被告姜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火仙,姜令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951号原告吴火仙。被告姜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火仙与被告姜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火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火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火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火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