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朱某,住福鼎市。被告郑某,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丽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