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金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容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