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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金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容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