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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薛千丽,廖代均与陶云,王文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千丽,廖代均,陶云,王文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薛千丽,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廖代均,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中迅,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云,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文燕,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千丽、廖代均诉被告陶云、王文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千丽、廖代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千丽、廖代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千丽、廖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雪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