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勤奉与于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奉,于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张勤奉,男,1945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被告于洪臣,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原告诉称,2009年4月末,被告耕种水田1.5公顷,原告为被告进行供水灌溉,双方约定灌溉费用为1800元,2009年末交齐。被告出具了欠条,并许诺卖完稻子元旦前给付欠款。2010年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称没钱未能给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勤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