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艳秋与孟繁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秋,孟繁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李艳秋,女。被告孟繁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秋诉被告孟繁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