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张红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张红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红英。委托代理人朱卫林。被告张红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张红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英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