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刑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建全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922号罪犯唐建全,男,1981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新津刑初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50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6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2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2.5分;所处罚金40000元已履行2000元,所处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全减去有期徒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