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昌华与姚光荣、姚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17-2号姚彤:姚昌华与姚光荣、姚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昌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847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光荣、姚彤已按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