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新华、蒋丽与向薪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新华,蒋丽,向薪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杨新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洪江区。申请人蒋丽(杨新华之妻),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向薪洁,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洪江区。申请人杨新华、蒋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薪洁所有的位于洪江区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杨新华并为本案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杨新华、蒋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向薪洁向湖南信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洪江区房产(尚未转户,仍登记在湖南信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3年,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赠与,不得设置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杨新华、蒋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金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