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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培培与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培,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郑培培。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2号3号楼2215。法定代表人田庆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海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东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告郑培培与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联合一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7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按照约定给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畴,应当裁定驳回郑培培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培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