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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朱永松、解二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朱永松,解二利,连云港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3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委托代理人殷国春。被告朱永松。被告解二利。被告连云港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锡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诉被告朱永松、解二利、连云港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