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仲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伟俊与被申请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伟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仲保字第5号申请人蒋伟俊,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蒋伟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伟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九竹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