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华,胡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华,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胡翠萍(平),女,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华与被执行人胡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翠萍已按执行标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55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