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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合明与胡定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合明,胡定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合明,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定写,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胡合明因与被上诉人胡定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据本案上诉人胡合明的上诉意见,其实质是认为胡定写的西南房超出了其宅基地范围。因本案中胡定写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胡合明亦有宅基地登记卡,胡定写是否超越宅基地范围建房的事实关系到本案纠纷的解决,但该事实原审法院并未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62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雅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