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杨宝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郭家屯镇水泉村。被执行人杨宝山,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郭家屯镇水泉村。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杨宝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宝山履行给付0.20519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宝山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