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卢彦诉被告彭先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彦,彭先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卢彦。被告彭先铁。原告卢彦诉被告彭先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先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彦诉称,原、被告均系重庆气矿开江作业区职工,被告彭先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11月21日找原告卢彦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诉求判令被告彭先铁偿还原告卢彦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彭先铁于2011年11月21日向原告卢彦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2、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卢彦和被告彭先铁的基本情况。被告彭先铁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举证,认证如下:对原告卢彦举出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被告彭先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卢彦借款50000元。当天被告彭先铁向原告卢彦出具:“今借到卢彦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借期一年。”的借条一张,2012年11月21日逾期后,经原告卢彦多次催收,被告彭先铁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2011年11月21日,被告彭先铁向原告卢彦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的客观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的规定,被告彭先铁应当偿还原告卢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卢彦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先铁一次性偿还原告卢彦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彭先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亚军审 判 员 朱晓黎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