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二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二初字第004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现年35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二被告系父女,2011年11月开始,被告张某以离婚后生活困难向我借款,至2013年1月我陆续给其借款25500元。2012年12月被告张某某向我借款10000元。后我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推脱不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与被告现实际的住所信息不一致,二被告原住所地在渭源县,现二被告去新疆居住一年以上,其住所地应在新疆,但原告未提供被告新疆明确住址,经本院告知补正仍不能提供,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